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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c1286太阳成集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日期: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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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2 00481 8日二届二次“双代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教代会提案审理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提案审理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审理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大会筹备领导机构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大会常设主席团或代表大会确认。

    第五条提案审理委员会职责:

    l、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方案。

    2、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3、对代表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4、将正式立案的提案转递相关职能部门承办。

    5、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

    6、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意见。

    7、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提案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委员按本人工作性质、特点承担相关提案的转办、督办和落实。

    第三章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提案的提出

     提案须有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提案也可以代表团、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由团长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作为有效提案提出。

    第八条提案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表(提案表附后),允许附页。提案须有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及措施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提案内容

    (一)提案内容应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工作和生活重要事项。

    (二)下列内容不能列入提案内容: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内容。

    2、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第十条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提案时间在大会召开前1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审理委员会在大会前书面通知。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一条提案审理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二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审理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会同学校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用情况做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做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审理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对涉及全局问题的提案,可以提案审理委员会的名义报请学校党委决定是否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提案办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涉案单位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 “正在落实”、 “暂缓落实”、 “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第十六条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留存备案。

      第十七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审理委员会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在提案办理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审理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如果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审理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条对重点提案,提案审理委员会可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提案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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